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出台15周年 消费品召回范围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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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建立第15周年。记者获悉,目前我国正在酝酿出台《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将取消《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中的目录管理,扩大消费品召回的范围。
召回制度走过15年
2004年3月15日,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成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起点。
2007年7月24日,原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并实施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正式从汽车拓展到其他消费品。2016年1月1日,由原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将更多的消费品纳入召回管理范围之中。
15年来,我国初步建立了与缺陷产品召回相关的法律体系、管理体系、技术体系,相关产业逐渐形成了产品安全防控、追溯和补救机制,社会各界对召回活动的认识正在从“召回就是产品质量差”召回就是产品不安全”向“召回是企业消除产品缺陷的常态化活动”“主动召回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等更加理性的方面转变。
截至目前,平均每1.3天就有一次召回,召回产品种类涉及儿童用品、电子电器、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交通运输设备、日用纺织品和服装、家用日用品、文教体育用品、家具、五金建材等20类,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从召回活动的规模上看,我国的产品召回数量已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但从产品的保有量和市场规模来看,召回工作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为生产企业承担产品安全的社会责任提供了救济途径,对于在产品设计和制造之初因技术局限、工艺瑕疵、管理疏忽或其他偶发因素和不确定因素造成的产品缺陷予以及时修正,避免产生实质性的危害后果。然而,生产企业为了及时发现和确认产品缺陷问题、准确追溯缺陷产品的上游供应和下游流向以及开发产品缺陷消除技术和措施,需要在产品的设计、研发、制造、供应、销售及售后等全链条体系中进行大量技术投入,有效完善了企业的产品缺陷处置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促使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了实质性的提升。
实践发现存在不足
我国从事各类产品生产的企业数量超过400万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产品因设计、制造缺陷产生质量安全问题的风险加大。虽然经过15年发展,已经建立了适应我国实际情况的消费品召回管理体系,但客观来说,还存在许多不足。
目前作为我国消费品召回法律依据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存在法律层级低、强制力不足(没有罚则)、监管产品范围窄(目录管理)等突出问题,对不履行召回义务的行为威慑力和惩戒性不足。
例如,由于宜家在美国销售的一款抽屉柜倾倒先后导致多名儿童死亡,2016年6月29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宣布,宜家家居已同意在美国召回2900万个抽屉柜,其中包括800万个马尔姆(malm)系列产品。宜家家居却表示同系列家具在中国没有召回计划,给出的不在中国召回问题抽屉柜的理由是:“在中国销售的抽屉柜符合中国国家标准中的家具力学性能实验——柜类稳定性的标准。”后经深圳、天津、大连等多地的消费者协会和原质检部门约谈,尤其是原国家质检总局的约谈,宜家家居才宣布在中国大陆召回同款产品。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授刘俊海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实宜家的理由是错误的,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国家标准都有规定,产品必须要保证安全,即使宜家的柜子符合柜类稳定性标准,如果在实际使用中依然出现不安全的问题,同样不能说自己完全合法合标。”
通过这一事件,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也暴露出诸多不足。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指出,由于《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采用的是目录管理,只有纳入目录的产品才适用该《管理办法》,从几年的实践看,实施消费品召回的产品种类范围较多,有些不在目录内的产品如家具、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其召回数量占比较大。如2016年的宜家抽屉柜事件中涉及的家具产品,并不在现阶段实施召回的消费品目录里,《管理办法》中只规定可以参照执行,法律约束力低,易造成监管缺失。
2017年6月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关于《产品质量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就指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多年来仅涉及几类产品,而且召回比例、数量、次数低,消费者要求扩大覆盖面的意见较多,要求加快扩大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适用范围,并明确要求在落实执法检查意见的报告中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相关情况。
取消目录管理
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总局专门组织对改革后的召回监管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对相关问题逐一进行了论证,并召开国内法律专家和企业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在征求总局相关司局和全部省局意见后,起草修订了《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于2019年2月2日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介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对于《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主要修改之处是取消了目录管理制度,调整了消费品定义和召回定义,增加了生产者信息报告义务和应急处置措施,进一步明确了生产者召回计划备案的要求和不适用产品范围,增加了罚则。
目前我国没有法律法规对消费品进行定义。《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中关于消费品的定义主要参考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美国《消费品安全法》和国际标准《消费品召回—供应商指南》(iso-10393)中有关定义。相关人士表示,实际操作中发现该定义不能涵盖单位和经营性场所使用的消费品,从召回立法的本意是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办公场所、经营性服务活动中使用的消费品应该纳入召回管理的范围,因此,《管理规定》对消费品定义做了进一步调整,采用使用用途的方式明确界定消费品,规定“本规定所称消费品,是指销售或提供给消费者用于生活、学习、办公、休闲等用途的产品”。
《管理办法》中对纳入召回管理的消费品实施目录管理,取消了对实施召回的消费品实行目录管理,规定所有属于《管理规定》调整范围的消费品,只要存在缺陷,都应依照《管理规定》实施召回。同时明确了不适用《管理规定》的产品范围,即由专门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的消费品召回,不适用《管理规定》,产品范围参考了《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相关文件。
《管理规定》强调生产者信息备案和事故报告义务。消费品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信息是发现产品缺陷信息的重要线索。美国和日本的《消费品安全法》、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gpsd)》(2001/95/ec),都分别规定生产商在知晓其投放到市场中的产品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事故的,应向主管机构报告。目前,国内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生产者向主管部门报告消费品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故的制度。为此,借鉴发达国家法律经验,《管理规定》还明确了生产者事故报告和信息备案义务,为消费品召回、消费提示等提供信息和数据支持。
《管理规定》还专门规定了应急处置措施。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消费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但尚不能确认是否存在缺陷的情形下,如何要求生产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把安全隐患降到最低限度。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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