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预付卡退费纠纷顽疾”报道追踪:商家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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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江苏省南京市消协指导、六合区消协支持诉讼的预付卡消费退费纠纷案有了最新进展。2月28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被告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南京第五分公司(以下简称威康南京第五分公司)全额退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相关人士指出,本案的判决是自《江苏省消保条例》实施后,六合区消协乃至江苏省消协组织向预付卡纠纷开出的“第一枪”,对解决类似的预付卡纠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中国消费者报》2月22日头版曾以《剑指预付卡退费纠纷顽疾》为题,报道了南京一消费者想退健身卡被索千元违约金的案例。2018年11月10日,南京市六合区消费者苗女士在威康南京第五分公司办理健身卡,现场缴纳了5288元,当时未开卡,也未签订正式合同,只签订了一份定金合约。第二天,苗女士要求退卡,商家却称要支付1000多元违约金。苗女士遂向12315投诉。2018年11月26日,六合区消协依法组织苗女士和威康南京第五分公司进行调解,双方仍未达成一致。六合区消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保条例》等,支持苗女士提起诉讼,垫付诉讼费,并委托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为苗女士提供法律服务。
2019年1月28日,六合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现场,苗女士代理人、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宙指出,消费者与威康南京第五分公司签订的定金合约实质上是预约合同,消费者对正式合同条款并不知情,商家如果强行要求其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不仅违背公平、诚信原则,还违反了《江苏省消保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预付卡十五日内可无理由退款的规定。
2月28日,六合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解除定金合约及被告予以全额退款达成一致意见,鉴于该定金合约系原被告双方自愿订立的,《江苏省消保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该类型商品或服务的退款事宜已作出明确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最终,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告苗女士与被告威康南京第五分公司的定金合约,威康第五公司于庭后当场返还全款,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六合区消协秘书长张明现场接受采访时表示,从接到消费者投诉到案件作出判决长达几个月的时间里,六合区消协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针对当前预付卡纠纷乱象,六合区消协还进行了梳理,并对本案中涉及的《江苏省消保条例》第二十八条进行专业探讨、研究。本案的判决是自《江苏省消保条例》实施后,六合区消协乃至江苏省消协组织向预付卡纠纷开出的“第一枪”,对解决类似的预付卡纠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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