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虎“揽”胜变“览”胜 消费者一审获3倍赔偿34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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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记者获悉,备受关注的武汉消费者舒先生订购的路虎“揽”胜变戴纳肯“览”胜索赔案由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月21日,法院认定被告武汉康顺祥瑞汽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康顺祥瑞汽车公司)的汽车销售行为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判令被告增加赔偿购车款115万元3倍的经济损失345万元,消费者返还购买的戴纳肯·览胜牌轿车,被告返还购车款。记者了解到,该案系武汉市首例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的“退一赔三”汽车案例。
2017年4月21日,消费者舒先生与武汉康顺祥瑞汽车公司签订《汽车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买“2017欧规揽胜柴油版”汽车一辆,购车价款115万元。合同签订后,舒先生支付购车首付款35万元,5月11日,武汉康顺祥瑞汽车公司向消费者舒先生交付汽车一辆,并签订车辆验收交接书,确定车型为揽胜行政。次日,舒先生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购车款80万元,武汉康顺祥瑞汽车公司向舒先生出具收到购车款115万元发票,车牌型号“戴纳肯·览胜”路虎。
同年6月21日,消费者舒先生将车辆开到武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办理车辆上牌时,公安交通管理局以实车发动机与货物进口证明书所载发动机号不符为由,予以退办。舒先生与武汉康顺祥瑞汽车公司协商退换汽车无果,遂将其诉至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舒先生与武汉康顺祥瑞汽车公司签订的《汽车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舒先生向武汉康顺祥瑞汽车公司购买“2017欧规揽胜柴油版”汽车一辆,在履行合同中,武汉康顺祥瑞汽车公司向舒先生交付的汽车为“戴纳肯·览胜”汽车一辆,违反合同约定,经营者武汉康顺祥瑞汽车公司的汽车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法院据此撤销双方签订的《汽车产品购销合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被告武汉康顺祥瑞汽车公司的汽车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消费者舒先生的要求,增加赔偿购车款三倍的经济损失共计345万元。
法院判令消费者返还购买的“戴纳肯·览胜”牌汽车,经营者武汉康顺祥瑞汽车公司返还消费者购车款115万元。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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