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易购、蜜芽网、当当网、聚美优品合同成立条款违反《电子商务法》-利来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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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易购、蜜芽网、当当网、聚美优品合同成立条款违反《电子商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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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陕西省消保委 发布时间:2019-01-08 15:34:18
《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规范电商行为,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近日对亚马逊、京东、苏宁易购、蜜芽网、当当网、唯品会、1号店、国美在线、聚美优品、酒仙网、天猫、淘宝、拼多多等13家电商平台的合同成立条款开展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苏宁易购、蜜芽网、当当网、聚美优品等4家电商平台存在违规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项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电子商务法》施行后,电商平台有关以商家实际发货或发送邮件确认发货时合同成立等类似条款,违反上述规定。2018年11月8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与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曾共同发表声明,督促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标《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及时调整不合规条款,杜绝“砍单”行为。
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督促电商经营者切实落实《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于《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后再次对电商平台的相关条款开展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电商平台在《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前及时修改了相关条款,在合同成立条款中规定或补充了“当您作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下单并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您货款支付成功后即视为您与销售商之间就已支付货款部分的订单建立了合同关系”等类似内容,但仍有苏宁易购、蜜芽网、当当网、聚美优品等4家电商平台并未按照《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及时修改协议条款,仍规定实际发货或发送发货确认邮件时合同成立。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认为,上述4家电商平台相关条款内容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将督促电商平台修改相关条款,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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