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产品将统一纳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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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0月30日从市场监管总局网站获悉,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海关总署发布联合公告,将实现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的工作统一,无论国内制造还是国外进口的产品,只要是以合法方式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均纳入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监督管理的产品召回管理范围。
为落实机构改革相关精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相关规定,涉及召回管理的职责分工为: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海关总署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场监管总局通报。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场监管总局向海关总署通报,由海关总署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无论国内制造还是国外进口的产品,只要是以合法方式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均纳入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监督管理的产品召回管理范围,这既符合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也符合国际惯例。下一步将抓紧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还将与海关总署就进口产品监管建立工作机制,在信息共享、缺陷调查、风险预警等方面协调联动,实现无缝衔接。
召回是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存在系统性安全问题的产品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缺陷产品召回是国际上对产品安全监管的通行做法,2004年,原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于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正式建立。截至目前,已经出台1部行政法规、2部部门规章、1部规范性文件,包括《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26号令)《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截至2018年10月21日,我国共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1712次,涉及车辆6741.83万辆;实施消费品召回1706次,涉及数量9593.69万件。主动实施召回已逐渐成为汽车和消费品生产企业的常态化活动,形成了业界普遍共识。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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