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缴过购置税 4s店咋不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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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眉山市消费者王树勇最近很郁闷——拿到驾照,高高兴兴买回一辆新车,缴纳购置税时才知有人之前已经为该车办过相关手续。“这是不是辆二手车,4s店为啥之前不告诉我?”6月29日,在向《中国消费者报》投诉时,王树勇气愤地说。
投诉
新车已缴过购置税
今年2月18日,王树勇在网上订购了一辆斯柯达svw71615fm轿车,总价113900元,销售商为成都市艾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艾潇公司”)。3月21日,他到艾潇公司现场验车;3月22日,交清全款并提车。
王树勇告诉记者,把车从成都开回眉山几天后,3月31日,他来到国税局缴纳车辆购置税,刚提交合格证、发票,工作人员告诉他,该车已经完过税,暂时无法缴税。
王树勇说,当时他大吃一惊,就像被当场兜头泼了一瓢冷水。工作人员分析说,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提交的车辆合格证拿错了,还有一种可能是别人曾购买过该车并办理了缴税手续。王树勇核对了车架号信息,确认合格证没拿错。
当天,在王树勇的要求下,眉山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就此出具了证明。证明称,王树勇缴纳车辆购置税,“在扫描该车合格证时,系统显示该车已经进行退税申报,但其收入退还书尚未销号,待收入退还书销号之后,才可重新进行申报”。
王树勇告诉记者,他随后给艾潇公司销售人员打电话,一开始对方也说不知道咋回事,让他拍个照片发过去。之后,销售人员回复称,该车有客户订购过,办理完缴税手续后,发现配置与订购要求不符,便没有提车。“这么重要的信息,为什么买车前不告诉我?”王树勇对记者说,艾潇公司的解释令王树勇很气愤。
王树勇说,他随即向该公司提出换车。没想到,车还没换,他倒车时不小心撞了车,造成尾箱受损,维修花了260元。“这下问题复杂了,艾潇公司说要换车可以,但要把车开过来,找评估师评估一下,折价处理。我肯定不同意,我还没追究他们的欺诈责任呢!”王树勇对记者说。
调查
车辆信息扑朔迷离
新车为什么会有缴税记录?是否已经有人使用过?背后是否还隐瞒了更重要的信息?这些都是王树勇最担心的问题。
记者调查发现,艾潇公司的解释和为该车办理过购置税手续的杜某的解释并不一致,再综合完税证明、退税申请等信息,还有多处疑点难以解释。
按照艾潇公司给本报回复中的解释,缴税原因是杜某购车时,销售人员“将合格证配错车”,杜某拿着该车合格证办理购置税缴税手续后验车时,发现该车是中端配置车并不是其所购的高端配置车。
6月29日,艾潇公司销售部经理汪秋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应该说我们有过错,但只是很小的失误,对第二个购车客户是没有任何影响的。该车一直停在库房里面,并没有动过。”
而杜某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对办理缴税过程的描述内容显示,车并非在库房里没有动过。“当时因为缴完税后上牌照还要求给车拍照,我便让销售人员把车从4s店开了过来,这时我才发现那辆车并不是我买的那款车型,我的是高配,有天窗,而那辆车没有”。
杜某说:“缴税和退税时间是在同一天,因为当时发现了,马上就办理了退税申请了,完税证明也是当时打印的。”
而汪秋洋的说法则是:“客户拿着错的合格证办理缴税手续是在3月21日,办理退税手续是3月22日,退税到账是4月14日。”
王树勇向记者提供了他从杜某处拿到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退税申请单照片。退税申请单上填写的“车辆购置时间”为“3月14日”。而完税证明上还有两个时间,“填发时间”为“1月31日”,“税款所属时间”为“3月21日”。
完税证明上的两个时间为何会相差50天?7月3日,记者就此拨通了四川省国税局业务咨询电话12366,工作人员这样分析:“缴纳购置税的时候要提供购车发票,‘填发时间’可能是发票时间。完税证明上的两个时间,有可能是在1月份买的车,然后3月份才去缴纳车辆购置税,因为按规定,车辆购置税应该在购买车辆后60日之内缴纳。”
分析
撞车不影响欺诈认定
如何解决双方纠纷?艾潇公司在回复中表示:“客户提出换车的要求,公司表示同意,但现在客户撞了车,我们要求等额折旧,客户表示不同意。”
针对上述投诉及调查情况,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谭小玲分析认为,车辆已经办理购置税,足以影响到购车人注册登记的办理,属于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销售方应该告知,如果没有告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应该认定为欺诈。
谭小玲进一步分析指出,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上述投诉案例中,原购车人只是缴纳了车辆购置税,尚未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因此该车还不属于“二手车”。“但即便该车不是二手车,销售商也应该告知消费者,否则构成重大隐瞒。”谭小玲表示,不管销售方什么原因导致之前该车办理车辆购置税发票错误,进而导致该车不能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及办理注册登记,这些信息是足以影响购买者作出是否购买该车决定的重大信息。即使车辆本身没有使用过,但销售商并没有让它的状态成为适合销售且适合办理注册登记的状态,这一风险不应该由消费者承担,即使风险能够规避和解决,也应该告知这一重大信息。
谭小玲指出,从时间先后顺序来看,上述汽车销售商的重大隐瞒行为是指发生在购车之时,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不影响之前的欺诈性质的认定。
●最新进展
起诉主张“退一赔三”
记者发稿前获悉,7月5日,王树勇已向成都市成华区法院青龙法庭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认定艾潇公司构成销售欺诈,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目前,该案已获立案。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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