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阻碍出境游 旅行社被判退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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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消费者张明琼等5人与重庆市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国旅公司)签订出境游合同,该公司负责代办签证。不料,他们在出发前一天接到已办理的签证不能出境的通知。张明琼与重庆国旅就退费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张明琼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重庆国旅公司退还部分旅费12825元。
2014年4月10日,张明琼与重庆国旅公司签订《出境旅游合同》,约定由重庆国旅公司为张明琼、陈兴菊等5人提供“美国西海岸三城9日超值之旅”,旅游时间为2014年4月26日-5月4日。每人旅费1.25万元,5人共计6.25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明琼除向重庆国旅公司支付了6.25万元旅费外,还支付了1.02万元签证费。重庆国旅公司随后为张明琼等5人办理了签证。
2014年4月25日下午,张明琼等5人从重庆乘飞机到达北京,准备第二天从北京出发,飞往美国旧金山。谁料成都美国领事馆打来电话通知,张明琼等5人的签证有问题,不能出境,需4月30日到成都重新签证。美国之旅因此未能成行。
张明琼要求重庆国旅公司退还全部旅费,并赔偿经济损失。重庆国旅公司则称前期已为5人支付了机票费、住宿费、签证费等共计5.3万余元,只能退还6682.5元。
2014年12月18日,张明琼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重庆国旅公司退还全部旅游费用6.25万元;赔偿签证费1.02万元;赔偿往返北京和成都的交通费、住宿费18302.5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重庆国旅公司举示了损失费用明细,并说明该明细是接待社(北京凤凰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实际产生的费用,计有机票损失9935元/人,房费损失728.5元/人,5人共计损失53317.5元。该费用明细所附损失单据包括机票行程单、房费账单等,均为复印件,仅加盖了北京凤凰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公章。
重庆国旅公司辩称,关于张明琼请求第二项签证费、往返交通费、住宿费,是基于委托代理签证关系产生的,而不是基于旅游合同产生的,张明琼应另案起诉。因此,在扣除全部损失后,重庆国旅公司只能退还张明琼6682.5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明琼等5人已办理好签证,却在出行前被成都美国领事馆通知不能使用,需再次面谈,确为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件。重庆国旅公司应在扣除已经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依法退还给张明琼。
法院审理查明签证并非重庆国旅公司办理并收费,导致张明琼等5人无法出行,亦非重庆国旅公司违约所致,故张明琼关于赔偿签证费1.02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张明琼举示的往返北京和成都的交通费、住宿费18302.5元的证据,与本案无关,法院也不支持。
关于退还旅用问题,法院认为重庆国旅公司仅举示了北京凤凰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盖章的房费账单复印件,该证据无法证明房费损失的产生,故不予采信。
关于机票费用问题,法院认为重庆国旅公司仅举示了北京凤凰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盖章的机票行程单复印件,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航空公司收到了该机票款且不予退还,法院也不予采信。
2015年11月23日,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张明琼与重庆国旅公司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重庆国旅公司退还张明琼旅游费用6.25万元;驳回张明琼的其他诉讼请求。
重庆国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张明琼等5份行程单上均载明不能退票,张明琼未举证证明其于行程单填开之前已经取消行程,或者该行程单的费用已经被退还,故重庆国旅公司主张张明琼等5人支付机票49675元(9935元∕人×5人)应予扣除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重庆国旅公司主张还应扣除已产生的住宿费728.5元∕人,其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法院不予支持。故重庆国旅公司应返还张明琼旅费的金额为12825元(62500元-49675元)。
重庆五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重庆国旅公司返还张明琼旅费12825元。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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