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号买车引纠纷 号主掏19万留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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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审理了一起租号买车引发的案件,判决转让号牌的人留下车,并向租号买车的人支付购车款。
原告马先生诉称,自己在北京工作,想买辆车方便工作和生活,但苦于没有购车资格,一直未能成行,于是通过中间人找到了摇到购车资格的陈先生,想要购买其购车指标。经中间人说合,陈先生同意出卖购车指标给马先生。双方在2013年12月5日签订了合同,约定马先生一次性给陈先生3.8万元“租号费”,借用其名义买一辆车,购买车辆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为马先生承担,购车票据也由马先生保管。除了车辆是用陈先生的名义购买,该车实际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权利均属于马先生所有。马先生付了3.8万元“租号费”后,贷款购买了一辆总价30多万元的奥迪车登记在陈先生的名下。2014年12月2日,马先生将该车的贷款全部还清。
2015年,马、陈二人发生纠纷。陈先生于2015年12月19日凌晨,偷偷将车开走。马先生将对方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车辆并退还3.8万元“租号费”。
庭审过程中,陈先生辩称,自己与马先生商定的购买指标价格不是3.8万元,而是20-30万元,但对方并没有给钱,其所使用的购车指标是从自己这儿骗取的。陈先生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对方支付自己损失20万元。但在交纳了反诉诉讼费之后,法院无法联系到陈先生,只好对其反诉按撤诉处理。
据法官介绍,事发后,马先生曾报警,但警方查实车辆确实登记在陈先生名下,因此即使陈私自拖走车辆,其行为也无法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盗窃。
法官称,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规定,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的方式无偿分配;指标的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因此二人签订的转让车牌协议,应被确认为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对于车辆应该归谁,法院判决马先生应当返还车辆,陈先生返还购车款。由于涉案车辆系马先生出资30万元购买,且驾驶该车两年,在返还购车款时,需要考虑折旧。法院通过启动评估程序,评估该车折旧后价值19万元,故判决陈先生支付马先生车辆价款19万元。对于3.8万元号牌转让费,因证据不足,法院没有支持马先生的诉求。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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