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违法、超期使用宣传标语 被判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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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赵某购买饮水机,销售商广告标明饮水机为“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赵某认为上述标识用语构成误导,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并进行三倍赔偿。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决大中电器海淀四分公司和大中电器公司退货退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于2014年11月在大中电器清河店(大中电器海淀四分公司)购买沁园饮水机和浪木饮水机各一台,附近墙柱上广告中标明该两款饮水机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标志及字样。后赵某了解到,国家质监总局规定,所有获得“中国名牌”的企业2012年9月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中国名牌”标志及称号,超期使用认证标志涉嫌假冒,对消费者构成误导。
《商标法》也明确规定,“广告中禁止出现中国驰名商标字样”。赵某认为以上标志和用语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向海淀区工商局进行投诉,双方未达成协议,终止调解。后该局对大中电器清河店违法标示“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一事进行立案调查,定性属实,并对该店进行10万元的行政处罚。因此,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中电器海淀四分公司退货退款且进行三倍赔偿、大中电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大中电器海淀四分公司在店堂广告上出现 “中国名牌”和“中国驰名商标”是否构成欺诈。工商部门已经确认大中电器海淀四分公司在其店堂柱子上张贴图片内容中有“中国名牌”和“中国驰名商标”字样。
关于“中国驰名商标”问题,诉讼中大中电器海淀四分公司、大中电器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赵建磊所购买的“沁园”和“浪木”饮水机商标系中国驰名商标的事实,其宣传驰名商标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关于“中国名牌”的问题,大中电器海淀四分公司、大中电器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饮水机为知名品牌,而且即使所述产品为知名品牌,也已属于超期使用“中国名牌”宣传标语。大中电器海淀四分公司的上述行为是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因此,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大中电器海淀四分公司与大中电器公司退货退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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