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注射溶脂针致轻伤 两卖家涉嫌犯罪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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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通过微信购买溶脂针减肥,使用后下腹部及双大腿皮肤脓肿合并感染,经鉴定属轻伤一级。经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溶脂针应按假药论处。近日,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被告人凡某、申某销售假药案。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获悉,检察机关起诉称,2014年9月,被告人凡某通过微信以1300元的价格从申某(在校大学生)处购进蜜拉贝儿溶脂针一盒。凡某称其与申某只是通过微信认识的,因购买后发现自己怀孕,无法使用溶脂针,便在自己的微信上进行推销出售。
被害人石某因搜索美容相关信息,加入某微信群,与凡某相识。被害人石某想要减肥,看中了这一款溶脂针,并因之前在凡某处购买过玻尿酸且由凡某注射,感觉良好,便与凡某进行沟通。2014年12月29日,石某从凡某处购买该蜜拉贝儿溶脂针一盒。凡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存放在石景山区居住地的溶脂针带出至丰台区某宾馆客房内,以现金1850元的价格出售给石某,并在该客房内将该溶脂针注射在石某的腹部及腿部,另向石某收取注射费用现金1400元。几天后,石某开始出现红肿等症状,随后前去某医院进行治疗。凡某联系申某,并与申某一同前去医院,并各自赔偿石某5万元。经诊断,石某下腹部及双大腿溶脂后皮肤脓肿合并感染,经鉴定属轻伤一级。
经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蜜拉贝儿溶脂针应按假药论处。凡某已被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850元,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4倍罚款7400元的行政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凡某及申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均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获悉,该案将于9月6日下午在石景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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