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力量打造“放心消费” 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全面解析新《消保条例》-利来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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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力量打造“放心消费” 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全面解析新《消保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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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陕西省消保委 发布时间:2017-10-12 17:29:48
2017年10月11日,陕西省政府全方位权威解读《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政策例行吹风会在西安召开,省工商局副局长余智德、省工商局副巡视员、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梁克强、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侯俊宝,汉中市工商局副局长任汉军,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郭琛,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主任朱西江与现场28家媒体记者、消费者代表、大学生代表、省消协工作人员面对面对话,就新修订的《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进行全方位权威解读,以进一步推进陕西省放心消费,积极构建消费维权的良好环境。
图为政策例行吹风会现场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经历了第三次修订已于9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正式实施是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是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广大消费者消费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在政策解读之前,余智德副局长首先介绍了在刚刚过去的黄金周期间全省消费者投诉方面的情况。在谈到为什么要对《条例》进行修订时,余副局长介绍说,修订这部法规的主要理由,第一是要和上位法保持一致的需要。《消保条例》的上位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2014年经全国人大进行了修订后,《陕西省消费者保护条例》也应该随之进行修订。第二个原因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一些消费形态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比如现在新兴的网上购物、老年群体消费、以及预付费卡消费,这种消费形式的出现需要我们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当中予以规范。
对新《条例》修改的过程,余副局长介绍说,新《条例》的修订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在这一次的修订之中,陕西省人大和陕西省法制办以及相关部门广泛征求了广大消费者的意见。第一个的层面是与省工商局、省消协等单位组成相关调研组进行调研,第二个层面是公示条款,第三个层面是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专家学者和消费者的意见。消费者提出的意见在这部法规之中都得到了体现,因为这部法规本身就是消费者自己的法规。
余副局长在对新《条例》实施之后,将呈现什么样的消费状态时说,新《条例》规范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也规定了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的义务,应该说是比较全面的。新《条例》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部法规,是消费者的护身符、保护伞,有了这部《条例》之后,广大消费者今后的消费、购物将会更加自尊,消费会更加无忧。 余副局长在解读有关政策 梁副巡视员在回答有关提问
在谈到依据新修订的《条例》,省工商局在引导经营者行业自律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时,梁克强副巡视员介绍,为了适应消费维权新形势,更好的方便消费者投诉,落实经营者履行消费维权的社会责任,省工商局完善了“五进”维权网络,扎实开展消费维权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进学校、进电商,要求这五个方面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其次是要求企业落实“一承诺五制度”,承诺诚信经营,落实赔偿先付等制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个方面就是根据大数据分析和统计,以及消费者的投诉和预判的消费热点来组织企业开展行政约谈,指出他们轻微的违规行为,经营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事项,劝导他们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梁克强副巡视员在谈到下一步深入贯彻新《条例》、对《条例》宣传以及消协组织的工作人员专题培训时说,首先是执法人员要了解新《条例》的特点和一些主要的条款,用新《条例》的一些条款来维护消费者权益,解决消费纠纷;第二就是广大的经营户要熟悉新《消法》、新《条例》,不能触碰法律和法条的底线;第三是借助新闻媒体的宣传,让大家熟知《条例》条款,当消费者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果断用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侯俊宝副秘书长在解读政策 任汉军副局长在回答问题
政策解读会上,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侯俊宝针对《条例》修订和陕西省消费者协会的名称更名为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之后,职责上有什么变化作了具体解读。他说,新《条例》赋予了消保委11项公益性职责和5项工作制度。职责的具体内容是在对消费者协会8项公益职责细化的基础上,增加3 项新的职责:一是组织由消费者、经营者、行业协会和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研究解决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突发情况;二是参与关系消费者利益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格调整价格听证会,并发表意见三是对损害或者可能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进行约谈,并可邀请媒体参加。5项工作制度主要内容是消费提示警示发布制度、结果公布制度、查询制度、设立基层投诉网点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以上这些职责的新变化,使消保委开展消费权益保护的力度进一步加强,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发挥更加突出。 郭琛副教授在解读有关政策 朱西江律师在回答记者提问
就新《条例》颁布实施后,有哪些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政策,侯副秘书长介绍说,一是消费者的权利更加充实。新《条例》在明确消费者享有九项基本权利基础上,在公平交易权中增加了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搭售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同时,对监督权进一步充实细化,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服务态度等提出评价意见,对经营者的侵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有权对行业规则、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格的调整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等。二是经营者的义务更加强化。经营者义务是新《条例》修订的重点章节,与消费者和经营者关系十分密切,大致分为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二部分。一般规定主要介绍了经营者提供商品不能短斤少两,不能将包装物的重量作为商品计价的依据;预付卡经营者对消费者持有的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等,同时列举了有关事例对相关条款做了说明。特别规定主要针对13个热点消费领域,对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了规制。介绍了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目前餐饮经营者收取餐具费、设定最低消费等问题都是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消费者有权拒绝;机动车经营者不得搭售汽车附件,强制消费者向指定的保险人投保或者接受指定的装饰装潢服务等等,对13个热点消费领域的经营行为划定了红线,使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汉中市工商局副局长任汉军、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郭琛、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主任朱西江在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就新《条例》实施之后基层监管部门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的新变化、以及会对陕西的消费环境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老年保健品消费中存在侵权问题等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最后,吹风会针对记者和大学生提出的网络消费7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如何正确维权、如何解决维权难等问题回答了提问。
本次解读《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政策吹风会,在我省广大消费者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对推动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刘 浏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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