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注意了,旅游合同常见10类 “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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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合同约定:“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甲方(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或约定:“此行程仅供参考,最后行程以《出团通知单》为准。”
上述条款的规定意味着经营者可以在不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形下,任意以任何理由变更合同中行程的主要内容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此条款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霸王条款。
②合同约定:“乙方(消费者)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伤害的,甲方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同时协助保险公司调查核实,以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限,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以外的费用。”
上述条款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的霸王条款。
③合同约定:“因交通运输、酒店等非旅行社自身原因所致的质量问题,并已积极协助旅游消费者追究有关经营者,免除旅行社责任。”
上述条款“及时善后不赔偿”的规定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霸王条款。
④合同约定:“甲方(经营者)在下列情况下须承担责任: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乙方(消费者)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上述条款规定只有在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时旅行社才承担赔偿责任,免除了经营者在没有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形下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霸王条款。
⑤合同约定:“旅行社如果取消团队计划(因不可抗拒之因素或不够成团人数时),应全额退还所收预付款或团款。”
上述条款“只退费不赔偿”的规定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霸王条款。
⑥合同约定:“甲方(经营者)收取乙方(消费者)的全部费用后,因甲方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否则应付乙方已交团款的10%作为违约金。”
上述条款“不能成行及时通知就不赔”的规定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霸王条款。
⑦合同约定:“如出现单男或单女请补交房差或由地接社安排三人间或双标间加床(加床为钢丝床)或拼住。”或约定:“往返火车票均按行程中标注的价格核算,如出现火车软卧等特殊情况,请旅客按照票面补齐火车票差价。”
上述条款的规定,使旅行社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转嫁给消费者,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承担应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霸王条款。
⑧合同约定:“因人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变更、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客人自理。”
上述条款“不可抗力费用旅客付”的规定,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的霸王条款。
⑨合同约定:“甲方(经营者)因故申请取消原订旅游计划,乙方(消费者)可按下列情况处理:……48小时内至24小时之前,收取全款30%的损失费;……乙方(消费者)因故取消原订旅游计划,……48小时内至24小时之前取消的应按全款10%赔偿甲方(经营者)。”
上述条款的规定在违约责任的承担上显失公平。48小时至24小时之内取消旅游计划,如果是经营者的责任则按总款项的10%赔偿消费者;反过来,如果消费者在上述时间内退团,却要按总款项的30%向经营者支付违约金。此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霸王条款。
⑩合同约定:“教师和60岁以上老人、18周岁以下孩子参团须多缴团费200元。”
旅行社以老人、教师在旅游中购物能力差等为由,增加其团费,将其与普通游客区别对待,侵犯了老人和教师的公平交易权。上述条款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霸王条款。
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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