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协消费提示:虚假售房宣传资料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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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九银十”商品房销售旺季的到来,不少房地产开发商也积极动作,为售房准备新一轮的冲刺。然而,由于近期商品房虚假广告宣传及商品房合同纠纷投诉呈上升趋势,为此陕西省消费协会发布购房消费提示。
一、虚假售房宣传资料可索赔。可能很多消费者还不了解,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所提供的印刷宣传册、媒体广告等是可以成为合同的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若是将来交房时,购房者认为交房标准与售楼宣传资料严重不符,有虚假宣传嫌疑,可以根据这些资料进行索赔。因此,消费者应养成保留售房宣传资料的习惯 ,以备维权所需。
二、“订金”与“定金”需辨明。购房者在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一般都先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并且交纳一部分订金。根据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订金”和 “定金”二者的法律意义有很大区别。“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如果购房者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开发商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购房者。而“订金”是一种预付款,如果购房者交付了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双方没有约定该款项具有定金性质的,则无法起到担保作用。如果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只能要求返还订金、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所以在签订合同时,购房者一定要分清“订”与“定”的区别,可根据法律规定议定双方合同内容。
三、“五证”齐备再购买。在售房时,个别开发商为了谋求利益,在“五证”不全的情况下,将一些项目进行前期排号,要求消费者交一定的“诚意金”作为购房依据,承诺等证件齐全后直接冲抵房款。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五证”齐全才能进行商品房销售,因此,提醒购房者切记选购“五证”齐全的商品房,避免将来利益损失。
一、虚假售房宣传资料可索赔。可能很多消费者还不了解,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所提供的印刷宣传册、媒体广告等是可以成为合同的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若是将来交房时,购房者认为交房标准与售楼宣传资料严重不符,有虚假宣传嫌疑,可以根据这些资料进行索赔。因此,消费者应养成保留售房宣传资料的习惯 ,以备维权所需。
二、“订金”与“定金”需辨明。购房者在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一般都先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并且交纳一部分订金。根据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订金”和 “定金”二者的法律意义有很大区别。“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如果购房者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开发商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购房者。而“订金”是一种预付款,如果购房者交付了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双方没有约定该款项具有定金性质的,则无法起到担保作用。如果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只能要求返还订金、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所以在签订合同时,购房者一定要分清“订”与“定”的区别,可根据法律规定议定双方合同内容。
三、“五证”齐备再购买。在售房时,个别开发商为了谋求利益,在“五证”不全的情况下,将一些项目进行前期排号,要求消费者交一定的“诚意金”作为购房依据,承诺等证件齐全后直接冲抵房款。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五证”齐全才能进行商品房销售,因此,提醒购房者切记选购“五证”齐全的商品房,避免将来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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