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新闻办召开《陕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利来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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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新闻办召开《陕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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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陕西省消保委 发布时间:2015-07-17 22:04:22

4月9日上午10时,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工商局副局长余智德介绍了《陕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和亮点,并与省局注册分局局长叶弘就记者关心的问题做了解答。新华社、陕西日报、华商报、三秦都市报等40多家中省媒体到会采访报道。发布会由陕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安广文主持。

新闻发布会现场

省政府新闻办副主任安广文主持发布会

余智德介绍《暂行办法》并回答记者提问

省局注册分局局长叶弘回答记者提问

余智德副局长首先介绍了《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他指出,住所是工商登记的主要内容之一。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近几年涌现出的创意、设计、电子商务等新兴行业对住所要求并不高,但与现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发生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投资创业的热情和市场主体准入,造成了场地资源利用率低下,给经济社会管理带来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求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我省在2013年印发的《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试行)》中对住所登记管理也提出了“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等原则性规定。去年5月份,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省政府要求,研究制定了我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于今年1月16日印发全省,2月16日正式实施。
余智德重点介绍了《暂行办法》六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住所(经营场所)的功能。二是明确了住所(经营场所)的审查原则。三是简化了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手续。四是提出了支持商务秘书企业发展措施。五是对可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和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予以了规定。六是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协同监管责任。
余智德强调,《办法》从六个方面对市场主体产生重要作用和影响。一是将“一址一照”改为“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二是市场主体从事无实体店铺的网络商品交易服务以及创意、设计、创作等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经营活动的,可将城乡居(村)民住宅直接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三是无实体办公场所的市场主体,可以将住所登记为受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四是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居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同意将该场所用于经营活动的证明文件,即可将住宅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五是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物权等法律法规规定,表述规范、方位准确、地址具体。六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余智德还从四个方面就工商部门推动《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安排进行了介绍。一是认真贯彻落实《暂行办法》,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手续,完善登记注册流程,修改业务软件,确保“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等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加强对全省工商系统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三是采取书式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检查,凡是发现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向社会予以公示。四是将日常检查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构建部门联动响应的信用约束机制,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余智德副局长和省局注册分局局长叶弘还就工商部门支持商务秘书企业发展情况、住宅能否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企业的影响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合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实施监管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余智德指出,在住所(经营场所)规范管理方面,需要进一步落实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同监管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擅自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问题。对于依法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以及利用非法建筑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住房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实施监管;经营项目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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