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点评网被诉虚假团购:商家已倒闭还在秒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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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了团购券,兴冲冲到商家消费,却发现商家已停业或倒闭。最近,媒体接到多名消费者对大众点评网的投诉,称该网站团购消费信息虚假。对此,本报记者进行了调查。
投诉:
我们被团购网“耍”了
四川省成都市的高女士于2014年11月12日投诉称,今年4月11日,她在大众点评网团购了10张“张锅友会养生食府”的29.9元抵扣100元代金券,有效期至今年12月9日,已消费7张,剩余3张。10月20日早上,她带朋友再次去消费,发现该店已倒闭。当日下午打电话给大众点评网客服,要求退款并赔偿,但网站只愿意补偿10元。今年8月12日晚,高女士也是在大众点评网团购了心觅甜品店的甜品“杨枝甘露”10份、“白雪黑糯米”甜品4份。8月14日去消费,发现此店已关门。现场打电话给大众点评网客服,要求每张团购券赔偿10元,共计140元。第二天,客服回复她,是网站内部问题,“只愿意补偿15元”。
和高女士一样遭遇的还有李先生,今年6月的一天,他也在大众点评网“秒杀”了心觅甜品店的“杨枝甘露”和“白雪黑糯米”甜品各6张团购券,有效期至“2014年8月26日”,他同时还团购了“庆林和记荣昌黄凉粉”1张,有效期至“2014年10月1日”。7月4日下午,李先生去心觅甜品店消费,发现店家已关门。随后到“庆林和记荣昌黄凉粉”店消费,也发现“没有这个店铺”,大众点评网上面标明的地址是一个“工商银行提款机的小铺面”,拨打商家电话发现已停机。
李先生说,他向大众点评网客服反映后,7月11日,大众点评网站利来国际app的售后服务人员承认心觅甜品、庆林和记荣昌黄凉粉店已经关闭,但和李先生的赔偿要求无法达成一致,利来国际app的售后服务人员提出1张“庆林和记荣昌黄凉粉”团购券赔偿10元,心觅甜品12张团购券共计赔偿10元。李先生认为,大众点评网卖着倒闭的两家商户的团购券,实属欺诈行为,应该根据《消法》规定三倍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介入协调后,大众点评网回复“给李先生退了130元并返还到他的点评账号”。
回复:
属营运正常情况,不是欺诈
11月24日下午,记者登录大众点评网,发现“张锅友会养生食府”的团购信息仍然存在。虽然已经点不开“立即抢购”,但仍有“有效期至2014年12月9日”,“剩余15天8小时27分钟”等信息。记者拨打商家手机号码,一位男子告诉记者该店“今年9月份就停业了”。
大众点评网认为出现商户关门团购券还在销售的原因,是“由于部分商户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服务”。11月25日,大众点评网公关部工作人员撖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现在还能看到‘张锅友会养生食府’网页,因为这家商户曾经与我们有过合作,也做过团购,自己要有留存,现在已经不能购买了,对消费者不会产生损失。”
撖女士解释说,网站与合作商户都会签订协议,对信息也会审核,但消费者从购买团购券到使用,或者到团单期限结束,中间有个过程,商户停业倒闭了,有些商户会主动告知,然后会主动告知消费者,并做退款处理。如果商户没有通知网站,可能会有消费者投诉,网站就及时下线,然后根据一些特殊情况做“个案处理”,对消费者作相应的补偿。“这都是营运中存在的正常情况,不属于欺诈行为。”她说。
观点:
网站违约必须依法赔偿
消费者高女士认为,团购网站缺乏相应的商户信息核实方式,没有对商户信息进行核实。大众点评网利来国际app的售后服务人员也这样对她说:“确实没有设立后期复审的人员和机构,都是靠消费者去消费,发现倒闭了‘通知’我们,再去跟商户核实。”记者也了解到,团购网站也没有出台相关赔偿消费者的措施,导致团购网站不重视此类问题。此外,团购网站在和商户签订协议的时候,也没有相应的应对条款,要求商户在停业、倒闭后必须及时通知网站下线。
据了解,国家工商总局第49号令《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和服务”。《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利来app的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成都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庄卫兵认为,根据《消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消费者购买了团购券,就是建立了消费合同关系,网站必须依法履行,如果商户已经倒闭,团购券无法消费,团购网站应当视为违约,在退款的同时还应当依法对消费者作出赔偿。如果商户已经倒闭关门很长时间,团购网站还在销售团购券,甚至还在以“秒杀”等方式促销,显然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明知应知”义务,应涉嫌欺诈。
转自消费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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