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连续举报15家销售网站虚假宣传案-利来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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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连续举报15家销售网站虚假宣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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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23 15:20:43

【案由】

2021年3月16日,千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接到“国家12315平台转来‘张某某连续举报15起销售网站虚假宣传案’举报单”。具体违法事实是“千阳县城关镇西关村二组4号千阳县董家楼百货店等15家销售网站在淘宝网经营的网站广告宣传该指甲油‘无毒’,该宣传为虚假宣传,同时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误导。要求查处并书面告知查案结果,要求举报奖励。”这15家网站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千阳县城关镇西关村二组4号”。

【结果】

    经维权执法人员深入现场调查核实,该村组4号院既无15家网店,又非本村村民的15名持照人(更非本县公民),纯属虚挂。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20号)相关规定,不具备法定立案条件。故,不予立案。建议举报人向淘宝网平台客服中心举报”。

【分析】

15起销售网站虚假宣传举报案,是典型的职业索赔人的实名举报案件。这位职业索赔人在不了解“指甲油国家标准规范、构成成分及其特性的情况下”,妄断指甲油‘无毒’宣传为‘虚假宣传’违法线索失准。该职业索赔人采取“明修贱道、暗度陈仓”的“功利”战术,其目的是获取市场监管部门的举报奖励,其“正当”利益愿望落空。

1.被举报的15家网站涉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注册登记。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以“西关村二组4号院”登记注册了数十家不同字号、不同经营者的网站,而且持照人均是外省公民,虚挂经营地址。这种“一址多照”合法吗?令人质疑!

2.职业索赔性投诉举报案件呈上升态势,成为基层消费维权领域的重点与难点。2021年上半年的投诉举报案统计分析,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案件占到案件总数的21.84%,而且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5.2%。职业索赔人以“问题商品”为幌子,索赔套路不断翻新,不择手段,挑战法律底线与行政公权力,实现其“功利”性目的。职业索赔人由原来的单个“作案”发展成团伙协作“作案”,职业索赔已成为当下社会消费领域的一大“公害”,也构成基层消费维权执法工作的一大难点。

3.职业索赔紧盯商品标签瑕疵或虚假宣传或不符国家标准等专购设套。他们以消费者自居,采取“藏货打假、偷梁换柱、移花栽木、暗度陈仓”等成为当前职业索赔人的新型方式与手段。涉猎围堵具体范围包括“食品、药品、饮料、保健品、文游产品、农产品、化妆品、婴幼儿产品及进口食品保健品”等,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向被投诉人索要赔偿、向职能部门索取奖励,以达到“获利”之目的。这也给基层消费维权人员提出了新动向新挑战新对策。

4.领悟投诉举报处置原则的精髓要义。始终围绕 “权益争议”这个核心,调处投诉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一是分析受理原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对每一件投诉举报案件线索要“筛选分析、慎重甄别、调查核实、及时受理、稳妥告知”;对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及时予以“诉转案”。二是依法合规原则。《暂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三是公正高效原则。处理消费纠纷既要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又要维护经营者的利益。所以,消费维权是一把“双刃剑”,公正合理、程序合规,不拖延时间。四是诚信稳妥原则《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宪法是公权力的诚信法,诚信稳妥原则以公平与正义为根本宗旨,要求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皆因善意真诚、恪守诺言,公平合理,妥当稳定。这里强调,投诉人与被投诉人都应遵守“诚信”之法定义务。五是指导约谈原则。对于社会与群众普遍反映涉及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苗头性、倾向性、影响性的问题,要及时跟踪调查,启动消费维权约谈机制,落实行政指导措施,从严规制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六是遵守时效原则法定的“七日”时限,《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例如汽车质量、农机具、健身器材、耐用家电类等商品要慎重区分“时限”。

5.突出重点,巧解职业索赔投诉举报。随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常态化纵深化发展态势,职业索赔人虽有所收敛,但仍在变换新方式新手段,手法与套路迭出,以选购“问题商品”为幌子,最终为了实现自己“功利性”目的。从2019年1月份以来,广东、深圳、福建、上海、北京等省市,已经对违法职业索赔人实施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职业索赔人在东南沿海的生存空间被依法压缩,现在出现“向北漂移、向内地活动”的发展态势,这是职业索赔人的新动向新变化。因此,鉴于目前对职业索赔人没有明确法律规制条款的前提下,基层消费维权执法人员要做到“五个必须”:

一是必须准确理解消费者的法律特征。《消法》所指的消费者,应当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消费的性质属于生活消费;二是消费的客体是商品和服务;三是消费的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四是消费的主体一般指进行生活消费的个人。所以,一些投诉案件没有完全具备消费者的四个法律特征。二是必须准确理解什么是欺诈行为。《民法通则》明确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行为。欺诈消费行为,不属于《消法》调整的范畴。三是必须准确研判处置网络职业索赔人的“打假行为”。基层维权人员要关注一些网站和qq平台上的 “职业索赔培训qq群”的发展动向。这里指出一点:网上“授课”行为可能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如果对具体某个人培训,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的教唆犯、帮助犯”。一般情况下,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四是必须准确掌握维权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基层维权人员必须全面掌握消费维权工作涉及的相关程序法与实体法,做到“胸装法律气自华”。基层维权执法人员必须准确掌握涉及的法律(常用23部)、行政法规(常用18部)、地方性法规(常用9个)、部门规章(常用31个)及相关涉及消费维权的司法解释(常用12个)。五是必须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的联动维权执法。基层行政维权部门,要积极主动利用好当地维权执法资源,聚合执法力量,融合消费维权信息,优化升级维权网络,搭建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消费维权新体系,有效遏制和坚决打击职业索赔人扰乱新时代消费秩序和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

总之,基层消费维权工作人员职业素养必须做到以下四方面:一要坦荡胸怀和职业操守;二要丰富娴熟的维权知识和技能;三要勇于担当和忠诚履职;四要内动外联的公关协调能力。

【建议】

一是建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消保委加快对“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行为”立法规制,坚决打击不良职业索赔人破坏消费环境、扰乱生产与消费秩序、浪费社会资源、加大行政执法成本、获取不义之财的违法行为。

二是建议中央网信办对职业索赔人的“网银账户、支付宝、微信账户”等采取智能技术手段,严厉予以“封户断财”及禁封 “职业索赔培训网站”,并纳入“公民个人失信名单”,彻底斩断职业索赔人“功利性”诈骗钱财的“资金链”。

三是建议省级行政许可部门出台《对相关行政许可实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有效融合责任清单制度》,特别是涉及危化品、网站等市场生产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必须履行“实质审查”职责,坚决杜绝“无法定条件”的“一址多照”的行政许可行为。否则,其行政许可行为就是失职、渎职行为。

四是建议中央扫黑除恶办会同公安部将“打击职业索赔人”纳入常态化打击整治范畴,从国家法治层面加以震慑和打压职业索赔人或职业红线人诈骗群众钱财的生存空间,坚决遏制其蔓延势头,彻底净化安全放心和谐的消费环境。

来源:千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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