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合同约定不明 商家退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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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因合同约定不明其而导致的购车贷款纠纷。消费者姚先生向商家付汽车定金并委托其办理贷款,但贷款未办理成功,商家拒绝退还定金5000元。经调解,商家退款。
据了解,2019年9月,姚先生在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预定了一辆汽车,支付了5000元定金,委托商家办理贷款。商家承诺贷款下不来可退还定金。一段时间后,款未贷下来,商家却不肯退定金。双方多次交涉无果。
受理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向姚先生了解情况。经核实,双方所签合约无注明具体的贷款金融机构及落实贷款时间,且该合约对于双方责任无约定。商家承诺姚先生如果贷款下不来可以退款,只是口头承诺。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同时《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鉴于合同约定不明确,姚先生可随时要求对方履约,如一方无法履约,则双方可以协商或者解约。
经反复协调,商家最终承诺,如果2019年10月15日前未办下贷款,则给姚先生退还定金,如办下贷款则需姚先生按合同购车。对于商家提出的利来app下载的解决方案,姚先生表示接受。不久后,由于商家在承诺时间内未能申请下贷款,在消保委督促下,商家联系姚先生落实了退款。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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