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导致合同违约纠纷-利来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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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导致合同违约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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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陕西省消保委 发布时间:2015-07-17 22:21:44
2011年3月11日,消费者何先生与开发商宝应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安公司”)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宏安公司开发的安宜嘉苑小区房产一套。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424793元,付款方式银行按揭,商品房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经检验合格交付。但是房屋实际交付时间为2012年2月3日,超出了约定时间。而且由于宏安公司交房时未通过综合验收,导致何先生所购房产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一直无法办理。何先生多次与宏安公司交涉,要求尽快帮助办理好“两证”,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却迟迟得不到答复。
2014年1月2日,消费者何先生向宝应县消费者协会正式投诉此事,要求宏安公司赔偿违约金。宝应县消协接诉后进行了调解,宏安公司同意帮助何先生在2014年1月30日前办好房产证,在2014年2月底前办结土地证。但是,宏安公司对何先生提出的在交付房屋时故意隐瞒尚未通过综合验收,导致办理“两证”一再拖延,索要数万元违约金的问题提出异议,表示在与业主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写明“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的情形包括:“若遇重大技术问题,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天告知买受人的”等内容,故宏安公司虽存在逾期交房,但在约定的时间内已告知,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双方存有一定分歧,调解仅就“两证”办理期限达成协议,而对于违约金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基于上述情况,宝应县消协支持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2014年3月,消费者何先生向宝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赔付逾期交房支付违约金29588元、逾期办理房产权属证书违约金2116.44元、多交契税4232.88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宏安公司”构成逾期交房,应当按日向原告何先生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对原告何先生提出以该商品房通过综合验收的时间为交房日期的主张,认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认为,交房日期应按房屋实际交付日期计算。另因被告“宏安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已经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了备案材料,认定不存在违约行为。
■判决结果:
2014年4月16日,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宝应县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何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402元;二、驳回原告何先生
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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