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故障导致农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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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0日,射阳县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射阳县消协)接到消费者王先生投诉反映:2013年8月9日5点10分,江苏省电力公司射阳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辖区内射阳港农贸公司四管区电力设备烧坏,导致该地区内所有电力用户停电。王先生承包养殖的鳊鱼在停电的情况下无法使用增氧机,多次联系电力公司服务热线无人接听,最终因缺氧导致鱼群大量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
射阳县消协接到投诉后,受理此案,并立即与被投诉方供电公司进行沟通协调。供电公司认为王先生如果受到损失应向当射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因为供电事故涉及到赔偿,应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只认可法院的判决书,不认可消协的调解决定书),并明确表示不接受消协组织的调解。基于上述情况,射阳县消协立即启动诉调对接程序,支持消费者于2013年9月4日向射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并帮助消费者收集相关证据。
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2014年4月8日两次开庭,但因双方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而休庭。2014年6月18日,射阳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射阳县消协副秘书长参与庭审,给出消协意见: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低压供电合同》第三条第4款“当电力系统发生故障时,供电人应当告知用电人”,而被告不但没有告知,在原告联系被告时,电话都无法接通,故被告主观存在着一定的过错;原告在2011年9月12日与投诉人签订的《告水产养殖用电客户书》和《供电安全协议书》,其中《告水产养殖用电客户书》的第二条“为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水产养殖生产的影响,请您采取必要地电(如自发电)或非电(如鱼池增氧剂)保安措施”,原告也存在不当之处。
■判决结果:
2014年6月18日,射阳县人民法院采纳射阳县消协的部分意见,判定被告供电公司承担70%主要责任,原告王先生承担30%次要责任,并按照射阳县物价局核准的市场鱼价计算损失,一审判决供电公司赔偿消费者王先生27.93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射阳县消协接到投诉后,受理此案,并立即与被投诉方供电公司进行沟通协调。供电公司认为王先生如果受到损失应向当射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因为供电事故涉及到赔偿,应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只认可法院的判决书,不认可消协的调解决定书),并明确表示不接受消协组织的调解。基于上述情况,射阳县消协立即启动诉调对接程序,支持消费者于2013年9月4日向射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并帮助消费者收集相关证据。
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2014年4月8日两次开庭,但因双方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而休庭。2014年6月18日,射阳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射阳县消协副秘书长参与庭审,给出消协意见: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低压供电合同》第三条第4款“当电力系统发生故障时,供电人应当告知用电人”,而被告不但没有告知,在原告联系被告时,电话都无法接通,故被告主观存在着一定的过错;原告在2011年9月12日与投诉人签订的《告水产养殖用电客户书》和《供电安全协议书》,其中《告水产养殖用电客户书》的第二条“为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水产养殖生产的影响,请您采取必要地电(如自发电)或非电(如鱼池增氧剂)保安措施”,原告也存在不当之处。
■判决结果:
2014年6月18日,射阳县人民法院采纳射阳县消协的部分意见,判定被告供电公司承担70%主要责任,原告王先生承担30%次要责任,并按照射阳县物价局核准的市场鱼价计算损失,一审判决供电公司赔偿消费者王先生27.93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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