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票券无法兑现引发集体诉讼-利来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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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票券无法兑现引发集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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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陕西省消保委 发布时间:2015-07-17 22:21:44
自2013年12月4日起,常州市消费者协会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在常州宾馆购买的无截至使用日期的预付式卤菜票已不能使用。至2014年5月31日止,共接到该投诉79起,涉及金额22920元。常州市消协接诉后,立即与常州宾馆所在地天宁区消协一同对此事展开调查,并多次派员与常州宾馆进行协调。常州宾馆辩称已于2013年10月28日和11月10日二次分别贴告示于其卤菜店窗口,要求持有其卤菜票的消费者,至2013年11月30日前,将所有剩余卤菜票使用完毕,逾期则不能使用。对于超过这个期限仍未使用完毕的消费者则提出:一是购买常州宾馆卤菜店的过年套菜;二是到常州宾馆的饭店吃饭,可以一次性抵用现金券消费。常州宾馆方面认为,其所有手续合法合情,已经起到告知消费者的义务,因此拒不接受消费者的退票要求或继续使用卤菜票的诉求,并声称如果消费者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市、区两级消协组织的调解,常州宾馆在2014年5月31日前兑现了45位消费者的卤菜券,但仍有34位消费者的卤菜券没有兑现。商家对剩余消费者诉求不再理睬,并拒绝接受消协组织的调解。基于上述情况,常州市天宁区消费者协会采取支持受损害的25位消费者(其余9位消费者放弃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事。
2014年9月,消费者张先生作为受损害消费者代表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发起诉讼,天宁区消协做为支持起诉机构派员参与庭审,并当庭作出陈述,表明了消协组织的观点: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的合理费用。
■判决结果:
2014年9月19日,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八十条、九十四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作出判决:常州宾馆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消费者张先生卤菜票面值等同的现金。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额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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