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推卸维修义务导致消费者自修致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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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9日,消费者吴先生在盐城大丰市现代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农机公司)购买了一台秸秆粉碎还田机。9月18日,吴先生在使用中发现,该机器存在故障而无法进行正常田间操作,遂前往销售商处维修。销售商为了节省时间要求吴先生先自行动手将机械故障部位拆开。但吴先生在拆卸机件过程中,不慎被机件压伤右手手指,经诊断为“右中指屈肌腱开放断裂伴桡侧血管神经损伤,右食环指皮肤挫裂伤”。经治疗数十天后方逐步恢复,共花去医疗费6945.98元。吴先生就此事向现代农机公司索赔,交涉无果后于2013年10月14日向大丰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大丰市消协在受理此案后,多次召集双方沟通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现代农机有限公司称吴先生手指被压伤是其“不懂相关技能,行事粗心”所致,纯属于意外事故,与其销售的商品质量无因果关系,故而拒绝调解和赔偿。大丰消协认为,经营者为其所售商品按三包规定进行维修,是其法定义务。消费者对商品不负有维修义务,且消费者不是专业维修人员,不具备机械维修相关专业知识,所以经营者关于消费者自行拆卸机械这一要求本身就是错误的。既然消费者吴先生应经营者要求履行了本该由经营者履行的商品维修义务,那么由此发生商品损坏或人身伤害责任自然应当由经营者承担。最终双方因赔偿金额问题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消协决定终止调解,建议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大丰市消协邀请大丰市消费维权公益律师团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代理此案,并且鉴于消费者购买该农机负债较多、经济较困难的情况,特别申请盐城市消费维权基金1000元,为其支付了律师费用。
2013年11月21日,消费者吴先生正式向大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过程中,大丰消协向法庭陈述了消协对此案的意见,并提供了《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原则。”“销售者交付农机产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当面交验、试机;(七)进行必要的操作、维护和安全注事项的培训;”法院部分采纳了消协的意见和建议。
■判决结果:
2014年5月19日,大丰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现代农机公司赔偿4500元;此款于调解书兼而送达后15日内履行。原告吴长春的其余损失自理。
大丰市消协在受理此案后,多次召集双方沟通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现代农机有限公司称吴先生手指被压伤是其“不懂相关技能,行事粗心”所致,纯属于意外事故,与其销售的商品质量无因果关系,故而拒绝调解和赔偿。大丰消协认为,经营者为其所售商品按三包规定进行维修,是其法定义务。消费者对商品不负有维修义务,且消费者不是专业维修人员,不具备机械维修相关专业知识,所以经营者关于消费者自行拆卸机械这一要求本身就是错误的。既然消费者吴先生应经营者要求履行了本该由经营者履行的商品维修义务,那么由此发生商品损坏或人身伤害责任自然应当由经营者承担。最终双方因赔偿金额问题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消协决定终止调解,建议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大丰市消协邀请大丰市消费维权公益律师团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代理此案,并且鉴于消费者购买该农机负债较多、经济较困难的情况,特别申请盐城市消费维权基金1000元,为其支付了律师费用。
2013年11月21日,消费者吴先生正式向大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过程中,大丰消协向法庭陈述了消协对此案的意见,并提供了《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原则。”“销售者交付农机产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当面交验、试机;(七)进行必要的操作、维护和安全注事项的培训;”法院部分采纳了消协的意见和建议。
■判决结果:
2014年5月19日,大丰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现代农机公司赔偿4500元;此款于调解书兼而送达后15日内履行。原告吴长春的其余损失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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