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纠纷不能免除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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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0日,消费者严女士在南京家乐家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家商场)内的南洋迪克品牌家具柜台订购建材家具若干,销售人员向消费者开具订货单两份,价款合计264560元。5月4日,因南洋迪克品牌柜台经营者与家乐家商场发生经营纠纷,南洋迪克品牌柜台被家乐家商场关闭。后消费者向南洋迪克品牌柜台经营者要求交付其所购建材家具,经营者推诿责任。因消费者的货款是直接在家乐家商场收银台支付,所以请消费者找家乐家商场要求继续履行供货义务。但家乐家商场表示订货合同并非是自己与消费者之间签署,拒绝履行供货义务。经多次交涉无果,消费者严女士向省消协投诉,要求家乐家商场退款。
接诉后,省消协与家乐家商场交涉协调此事。但家乐家商场坚称消费者订货单中供货方是南洋迪克柜台经营户,而自己仅为柜台出租方,不是买卖合同相对方,所以对于消费者退款要求置之不理。经过多次协调,双方仍未达成一致,省消协决定终止调解,支持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消费纠纷。2014年9月,消费者严女士就此事向南京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消协通过省消费维权公益律师团旗下高的律师事务所为严女士提供了法律援助。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购买家具产品,与其签订买卖合同相对方系南洋迪克柜台经营者,家乐家商场系场地出租者。南洋迪克柜台经营户现已停止不能向该消费者供货,消费者因此遭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仅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消费者在家乐家商场所出租的场地购买家具,家乐家商场作为场地出租者对消费者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损失范围为其已实际交付的货款,家乐家商场对此应予以赔偿。
■调解结果:
2014年9月30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判决:一、南京家乐家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6456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南京家乐家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南京家乐家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前,向消费者赔偿损失21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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