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车竟作新车卖涉欺诈退一赔三
- |
- |
2014年6月30日,山东济宁消费者刘女士来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2014年5月7日,在济宁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价格为128000元某品牌家用轿车一辆,在一次刮擦事故维修过程中,被维修师傅告知车曾补过漆,喷漆面积达1.2平方米左右,后门内边发现补漆痕迹,后备箱左缝隙比右缝隙明显宽。发现问题后,消费者多次找销售公司交涉,公司某经理看后承认有二次喷漆,说不知哪个环节出现的,认为可能是厂家或消费者方面的问题,拒不承担消费者要求退车并赔偿损失的责任。消费者无奈投诉到省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
省消协受理投诉后,省消协告知消费者要搜集证据,与经营者的每次交涉都要录音,寻找经营者欺诈的书面和录音证据,并协调中消报记者进行采访、报道,为消费者寻求舆论支持。鉴于消费者在济宁购买汽车,且车辆在当地停放,为减少投诉成本,并根据《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属地管辖的规定,省消协当即联系济宁消协进行调解,要求济宁消协妥善处理,并为消费者开具了编号为0014007号投诉转办函。并告知消费者省消协可帮助她聘请省消协律师团律师,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
省消协与消费者保持联系,并督促济宁消协依据《消法》尽快调查处理。后多次与济宁消协沟通,济宁消协调解几次,经营者只同意赔付4万元,退车或其他要求不予答复,双方未达成协议。后消费者一直与省消协保持热线联系,省消协依法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
山东泗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刘女士委托,指派孙建华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经过调查,销售公司曾经于2014年1月28日向案外人王某某销售过涉案车辆,依据就是该车于2014年1月底的pdi检查表。因为pdi检查不是车辆制造商向车辆销售商的交车检查,而是车辆销售商向购买者(消费者)的交车检查。pdi检查是汽车销售公司在向车主交付车辆时必经的检测项目,车辆未出售不存在pdi检查问题,而车辆出售时必须进行pdi检查,这是车辆销售的必经程序和交易习惯。如果该车没有在14年1月底出售,就不存在该时段的pdi检查。
原车主王某某出庭证言,证实了他2014年1月通过向汽车销售公司交付抵押物权利证书(房权证原件等,拟用于车贷)作为担保的方式,从汽车公司仓库提车后开走了涉案车辆,后因发现该车行驶不稳、前部擦刮痕迹等质量问题而退回。
另外,根据交易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新车因存在进出仓库等短途移动,在交付给购买者时里程表确实不应当显示为零。而本案车辆交付给原告时里程表为零,这一点就能证明该车存在对里程表进行人为改动的行为。所以说,汽车公司在2014年5月7日向原告出售涉案车辆时,没有如实告知、而是故意隐瞒了该车曾于同年1月份出售给王某并经使用的重要事实,已经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之规定,该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三倍该车购买价款的加倍赔偿责任。
被告汽车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被告交付原告车辆完好已经原告验收,不存在原告所述补漆情形,也不存在车公里数为零的情形。2014年1月10日,王某曾预定过该车,但没有交车款,也没有签购车合同,更没有提车,所以买卖并没有成立。被告只是为完成销售任务,填报了王某的购车信息,事实上根本就没有出售给王某,所以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
经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14年5月7日,被告某汽车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轿车一辆,发动机号0057840,单价128000元,当天付款,当天交车,原告支付购置税10666元,保险费5060元。后原告怀疑车辆以前有维修及质量问题多次找被告汽车公司交涉,并向消协、工商局等部门进行投诉,要求汽车公司退车并赔偿损失,双方没有达成协议。
根据案件事实做出了(2014)济高新区商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济宁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向原告刘女士销售车辆过程中隐瞒了曾经销售给王某的事实,已经构成销售欺诈,应当对消费者承担欺诈赔偿义务。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将购车款128000元退还原告,并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原告刘女士384000元。
【案例评析】
目前家用汽车全国有几亿辆,已成为家庭主要生活用品,2014年全省消协受理汽车及零部件投诉2151件,其中家用汽车1426件,据统计涉及质量的137件,涉及合同的896件,涉及利来国际app的售后服务的179件,汽车及零部件投诉比2013年991件多出1160件投诉上浮117.1%汽车投诉已成为投诉热点,伴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有关汽车的投诉也日趋增多。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经营者售车附加各种条件,如强制消费者在购车时必须在本店购买保险,或者强迫消费者购买汽车装饰甚至加价提车等。二是有些修理人员资质不够,维修技术差。三是消费者购车时经销商不及时交付车辆的合格证,导致车主延缓办理牌照。四是检测鉴定难。五是有些4s店虚构故障,诱使消费者更换零配件,甚至使用劣质假冒零配件,带来极大安全隐患。
由于汽车属于大件商品,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消费者汽车知识匮乏,信息不对称,往往发生纠纷,经营者依靠专业知识丰富,找出种种理由推脱责任,或说消费者使用不当,消费者往往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尽管2013年10月1日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出台明确了经营者的责任,为家用汽车纠纷处理提供了依据,但由于举证难、鉴定难,大量资料和信息掌握在经营者手中,即便经营者有问题或欺诈消费者往往难以寻找证据,退车相当困难,特别是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往往难以退车,2014年3•15前使用的老《消法》退一赔一的案例全国为数不多,2014年3•15实施的新《消法》提出大件商品6月内有质量问题由经营者举证有力的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规定经营者有故意欺诈行为的退一赔三,使消费者有了“尚方宝剑”,也让经营者付出更大的代价。纵观这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营者故意隐瞒车辆售出并维修的事实,事先并未告知消费者,故意欺诈故济宁高新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这一判决应是新消法实施后全国家用汽车退一赔三的首例,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应载入史册。
【处理过程及结果】
省消协受理投诉后,省消协告知消费者要搜集证据,与经营者的每次交涉都要录音,寻找经营者欺诈的书面和录音证据,并协调中消报记者进行采访、报道,为消费者寻求舆论支持。鉴于消费者在济宁购买汽车,且车辆在当地停放,为减少投诉成本,并根据《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属地管辖的规定,省消协当即联系济宁消协进行调解,要求济宁消协妥善处理,并为消费者开具了编号为0014007号投诉转办函。并告知消费者省消协可帮助她聘请省消协律师团律师,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
省消协与消费者保持联系,并督促济宁消协依据《消法》尽快调查处理。后多次与济宁消协沟通,济宁消协调解几次,经营者只同意赔付4万元,退车或其他要求不予答复,双方未达成协议。后消费者一直与省消协保持热线联系,省消协依法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
山东泗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刘女士委托,指派孙建华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经过调查,销售公司曾经于2014年1月28日向案外人王某某销售过涉案车辆,依据就是该车于2014年1月底的pdi检查表。因为pdi检查不是车辆制造商向车辆销售商的交车检查,而是车辆销售商向购买者(消费者)的交车检查。pdi检查是汽车销售公司在向车主交付车辆时必经的检测项目,车辆未出售不存在pdi检查问题,而车辆出售时必须进行pdi检查,这是车辆销售的必经程序和交易习惯。如果该车没有在14年1月底出售,就不存在该时段的pdi检查。
原车主王某某出庭证言,证实了他2014年1月通过向汽车销售公司交付抵押物权利证书(房权证原件等,拟用于车贷)作为担保的方式,从汽车公司仓库提车后开走了涉案车辆,后因发现该车行驶不稳、前部擦刮痕迹等质量问题而退回。
另外,根据交易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新车因存在进出仓库等短途移动,在交付给购买者时里程表确实不应当显示为零。而本案车辆交付给原告时里程表为零,这一点就能证明该车存在对里程表进行人为改动的行为。所以说,汽车公司在2014年5月7日向原告出售涉案车辆时,没有如实告知、而是故意隐瞒了该车曾于同年1月份出售给王某并经使用的重要事实,已经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之规定,该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三倍该车购买价款的加倍赔偿责任。
被告汽车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被告交付原告车辆完好已经原告验收,不存在原告所述补漆情形,也不存在车公里数为零的情形。2014年1月10日,王某曾预定过该车,但没有交车款,也没有签购车合同,更没有提车,所以买卖并没有成立。被告只是为完成销售任务,填报了王某的购车信息,事实上根本就没有出售给王某,所以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
经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14年5月7日,被告某汽车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轿车一辆,发动机号0057840,单价128000元,当天付款,当天交车,原告支付购置税10666元,保险费5060元。后原告怀疑车辆以前有维修及质量问题多次找被告汽车公司交涉,并向消协、工商局等部门进行投诉,要求汽车公司退车并赔偿损失,双方没有达成协议。
根据案件事实做出了(2014)济高新区商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济宁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向原告刘女士销售车辆过程中隐瞒了曾经销售给王某的事实,已经构成销售欺诈,应当对消费者承担欺诈赔偿义务。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将购车款128000元退还原告,并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原告刘女士384000元。
【案例评析】
目前家用汽车全国有几亿辆,已成为家庭主要生活用品,2014年全省消协受理汽车及零部件投诉2151件,其中家用汽车1426件,据统计涉及质量的137件,涉及合同的896件,涉及利来国际app的售后服务的179件,汽车及零部件投诉比2013年991件多出1160件投诉上浮117.1%汽车投诉已成为投诉热点,伴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有关汽车的投诉也日趋增多。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经营者售车附加各种条件,如强制消费者在购车时必须在本店购买保险,或者强迫消费者购买汽车装饰甚至加价提车等。二是有些修理人员资质不够,维修技术差。三是消费者购车时经销商不及时交付车辆的合格证,导致车主延缓办理牌照。四是检测鉴定难。五是有些4s店虚构故障,诱使消费者更换零配件,甚至使用劣质假冒零配件,带来极大安全隐患。
由于汽车属于大件商品,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消费者汽车知识匮乏,信息不对称,往往发生纠纷,经营者依靠专业知识丰富,找出种种理由推脱责任,或说消费者使用不当,消费者往往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尽管2013年10月1日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出台明确了经营者的责任,为家用汽车纠纷处理提供了依据,但由于举证难、鉴定难,大量资料和信息掌握在经营者手中,即便经营者有问题或欺诈消费者往往难以寻找证据,退车相当困难,特别是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往往难以退车,2014年3•15前使用的老《消法》退一赔一的案例全国为数不多,2014年3•15实施的新《消法》提出大件商品6月内有质量问题由经营者举证有力的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规定经营者有故意欺诈行为的退一赔三,使消费者有了“尚方宝剑”,也让经营者付出更大的代价。纵观这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营者故意隐瞒车辆售出并维修的事实,事先并未告知消费者,故意欺诈故济宁高新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这一判决应是新消法实施后全国家用汽车退一赔三的首例,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应载入史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推荐文章
- 2019-02-14健身会馆延迟开业 消费者获退款
- 2019-03-27“黑糖姜茶”宣称疗效 商家退款赔偿
- 2015-07-17财产权受侵害是否有权要求“精神赔偿”
- 2019-03-27“快手”购买减肥药 消协调解获退货
- 2019-03-27计时陪练返现有“陷阱 消协调解获退款
- 2015-07-17日本的《不当赠品类及不当表示防止法》
- 2019-02-15美发过敏惹烦恼 获赔800元
- 2015-07-17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
- 2015-07-1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文)
- 2015-07-1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