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买到过期饮料 屈臣氏被判10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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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宫某花费35元在屈臣氏超市购买了一盒饮料,而后宫某发现该饮料已过保质期,于是将屈臣氏诉至法院索要10倍赔偿。海淀法院一审支持了宫某的诉讼请求,屈臣氏不服判决,认为宫某对商品进行了调包,向一中院提起上诉。昨天记者获悉,一中院驳回了屈臣氏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5月22日,宫某在位于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的屈臣氏第五分店超市,购买了一盒左旋肉碱蛋白饮料,花费35元。宫某称,该食品的生产日期是2011年11月18日,保质期18个月,截至购买日2013年5月22日,已超过保质日期。
屈臣氏公司则表示,宫某是以索赔和营利为目的、有组织的、经常性活动的职业打假人。他曾多次在屈臣氏公司下属分店购买相似产品,然后以产品已过期等理由要求屈臣氏进行10倍赔偿。因此,屈臣氏公司认为,宫某不具有法定的消费者身份,他是为了获取暴利,在屈臣氏公司购买了非过期食品后又调换了过期食品,不同意宫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不能因为宫某多次购买类似产品,并以过期为由要求赔偿就否认宫某作为消费者的身份。屈臣氏公司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宫某存在以过期产品替换未过期产品等调包行为及不正当行为。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屈臣氏公司退货退款,并向宫某支付赔偿金350元。
屈臣氏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一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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