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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这些经典判例 消费维权也是蛮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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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陕西省消保委 发布时间:2015-07-17 22:21:43

司法保护堪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新《消法》颁布后,部分消费者选择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权益,也由此出现了一批支持消费者诉求的典型判例。这些判例推动了新《消法》的普及,也为更多的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指引。

“退一赔三”判例相继出现

今年6月,西安消费者孙先生在该市沃尔玛超市购买大米时发现,一款“御品香米”在包装基本没有改变、价格和等级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摇身一变成为了“极品香米”。

  6月19日,认为商家行为涉嫌欺诈消费者的孙先生,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将沃尔玛(陕西)百货有限公司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要求退回货款179.6元,并给予3倍赔偿。

  碑林区法院审理认为,超市未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严格审查,误导了消费者,构成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9月1日,法院一审判决,超市退还消费者孙先生购买大米货款179.6元,并支付货款3倍的赔偿金538.80元。

  这是新《消法》于今年3月15日实施后,国内首个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作出的“1 3”赔偿司法判决。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王兴运认为,这一判例,是对新《消法》的最好宣传,是对新《消法》第五十五条涵义的一次典型示范,是我国当前消费维权领域内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司法判例。

  如王兴运所言,就在该判决出现后不久,又一起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作出的“1 3”赔偿司法判决在武汉出现。

明确经营场所安保义务

新《消法》中还规定了经营者经营场所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新《消法》实施以来,因经营者未尽到该义务而被判担责的判例也已经出现。

  2013年2月,江苏镇江市的张先生在某商务会所洗澡时,不慎滑倒摔伤,鉴定为十级伤残。2013年9月,张先生以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防滑措施不到位为由将该商务会所业主陈某诉至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今年3月17日,丹徒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新《消法》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依据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及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等方面综合考量,确认被告陈某对原告张先生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司法之剑击倒霸王条款

新《消法》的另一亮点是明确规定不平等格式条款一概无效。在新《消法》实施以来,一些横行多年的霸王条款终于受到了司法之剑的惩罚。

  坐火车的消费者在旅途中不慎将车票弄丢,出站时仍会被要求重新补票。长期以来,铁路部门一直坚持这一“铁规”。

  2014年4月1日,消费者何先生通过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12306网站购买了一张高铁车票,购票后,何先生的手机收到一条12306发来的购票确认短信,并显示有订单号。

  4月2日上午,何先生用身份证在武汉高铁站取了票,先后通过票(车票)证(身份证)核验及机器验票两道程序后上车。

  意外的事情发生了。在到达长沙要出站时,何先生发现车票丢失,无奈之下只好按照铁路部门规定补票。

  何先生认为,火车票已经实现实名制,查询旅客的购票记录对铁路部门应该不是一件难事,车票丢失就要重新补票的规定是典型的转嫁经营风险的霸王条款。于是,他将广铁集团起诉至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要求退还自己的补票款164.50元及补票手续费,并索赔1元钱。

  10月19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在铁路实名制购票情况下,车票不是确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唯一的凭证。法院判决广铁集团返还何先生在出站时的补票款164.50元。

  有评论认为,这一判例具有导向性意义。它一方面告诉消费者,当自己遭遇类似霸王条款时,应该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是在警示广大经营者,以前制定的一些片面有利于自身利益却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的过时规章条款,到了该纠正的时候了。相信,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这样的判例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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