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案例盘点4:瑕疵冰箱举证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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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冰箱举证倒置助力维权 5月28日上午,安徽铜陵消费者协会接到查先生的投诉电话,称他几天前在铜陵市淮河大道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一台价值1290元的冰箱,刚使用就发现该冰箱不制冷,头一天放进去的食物,第二天就腐烂坏掉。查先生找超市要求解决问题,但导购员却要他自己联系厂家。由于厂家的电话一直打不通,查先生向铜陵市消协进行投诉。 铜陵市消协要求该超市提供证明其所售冰箱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据,并建议尽快查找冰箱不制冷的原因,及时对查先生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很快,超市为查先生更换了一款同品牌、同规格的冰箱。 ●点评:在传统的消费争议解决过程中,由于大多采用 “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导致消费者的维权成本高,维权难度大。新《消法》针对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设定了质量瑕疵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有助于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如果超市不能举证冰箱无质量问题,为消费者退换货实属明智之举。 充值赠券“最终解释权”不灵了 广西南宁消费者王女士从报纸广告上得知,某企业正在开展游泳卡充值2千元赠送1千元的优惠活动。当她兴冲冲地充值之后,才得知赠送的1千元实际是20张“爱心运动券”,每张面值50元。然而每次游泳费用为45元,如果使用该券,剩余5元不予找补。此外,该券还对游泳时间、使用期限等作出限制,并标注“此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某某企业所有”。 王女士向该企业负责人提出质疑,但对方以拥有“最终解释权”为由,拒绝回应王女士的质疑。王女士于今年5月将该企业投诉至广西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在调解时,广西消委会指出,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该企业负责人在详细了解了新《消法》的规定后,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不再对“爱心运动券”作出任何使用限制。 ●点评:经营者通过单方面制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免除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这种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即人们通常所称的 “霸王条款”。在众多霸王条款中,“最终解释权归xx”被应用得最多、也是最老套的一款。遭遇霸王条款的消费者不必忍气吞声,务必拿起新《消法》武器向商家大声说“不”! 约谈电商护航7日无理由退货 7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约谈阿里巴巴、亚马逊、当当网、京东等国内10家电商企业,督促其切实落实新《消法》“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约谈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和中消协联合要求参加约谈的电商企业及行业内其他电商企业,在约谈会结束后30日内进行自查自纠,在经营活动中认真落实“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还和与会电商企业“约法三章”:一是除法定排除情形外,对于排除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都要说明理由、明确标注。为什么不适用的理由要合理、合法,标注要落到每件具体的商品上,在消费者购物的过程中必须要有“一对一”的确认环节。二是明确“商品完好”是指商品本身完好,为查验商品而拆开外包装的情况绝不能作为拒绝退货的理由。三是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要切实履行自身责任,确保“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在平台上所有角落都能得到落实,否则要依法依规承担责任。 ●点评:新《消法》中关于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是消费者最为关注的条款之一。在该条款几个月的实施过程中,一些网购平台在法律规定的4类限退商品外还自行制定了其他限退规则,有些网站规定的不适用该条款的商品甚至多达几十种。相信有了行政部门及消费者组织的护航,“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将得到更好的落实,消费者的“后悔权”能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防晒服热涉嫌欺诈要“退一赔三” 今年7月,本报记者对淘宝、天猫、京东、聚美优品等电商平台上销售的防晒服进行了调查,发现不少商家在宣传防晒服的防紫外线性能时,打起了马虎眼。 此外,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部分商家在网页宣传中强调自己的产品有质量检测报告,但检测内容多为耐磨度、色牢度、甲醛含量等指标,对于防紫外线性能指标却避而不谈。 7月30日,中国消费者协会通报了30款防晒服装的比较试验结果。在20多款宣称有防晒功能的样品中,只有14款样品防晒效果相对较好,9款样品防晒效果不理想,其余两款基本起不到防紫外线效果。有关法律人士指出,如果商家销售的防晒服不具备其宣传的防晒功能,则涉嫌欺诈,消费者可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要求惩罚性赔偿。 ●点评:根据新《消法》,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详细、真实信息也是其法定义务。既然商家宣传其产品具有防紫外线功能,那么商家就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能证明其产品具备这一功能的证据,否则,消费者可以依据新《消法》五十五条以商家涉嫌欺诈为由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沪修法规把消保做大做强 今年8月,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要求对于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设置提示程序,并采取措施和技术手段,供消费者确认。此外还规定“一人一物一确认”原则,要求商家必须在消费者下单时提供不适宜退货的确认按键,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为售后消费争议的解决提供便利。 针对预付卡消费存在的消费者预付资金安全保障难问题,《修正案(草案)》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预收款金额一千元以上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记名卡不得设定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年”。 针对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常常遭遇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修正案(草案)》规定,经营者应履行明示义务,征得消费者同意的证明资料至少留存五年。 ●点评:为应对消费领域新情况和新问题,《修正案(草案)》对7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还针对预付卡管理、消费者组织职能提升等作出了系列创新性规定,真可谓与时俱进。随着各地相关条例的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将进一步“做大做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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