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费场所受伤怎么维权? 法官详解经营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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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客在餐馆内斗殴,餐馆经营者既不加以制止,也不及时报警,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在保龄球馆外台阶滑倒受伤,球馆经营者是否要对消费者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针对消费者在消费场馆内外权益受损的两起典型案例,沈阳市中院法官详细阐述了经营者要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一
结冰台阶致顾客滑倒 球馆要担责
大学生楚某与女友相约去打保龄球,当楚某踏上一家保龄球馆门外的台阶时,由于台阶上结的冰没有清理干净,又未加盖防滑垫,楚某滑倒在地,并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楚某髋骨骨折,花费医疗费1.6万元。
事后,保龄球馆方面拒绝赔偿。楚某将该保龄球馆起诉至法院,称保龄球馆未尽到保护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赔偿其损失。
保龄球馆方面辩称,楚某并未进入馆内打球,还没有开始消费,双方尚未形成正式合同,彼此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楚某的伤是意外造成的,对楚某的损害后果,保龄球馆既没有过错,也没有约定或者法定的义务。因此,保龄球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请法院驳回楚某的诉讼请求。
关于此案适用的法律关系,沈阳中院法官表示,顾客到保龄球馆打球,即与保龄球馆形成体育娱乐服务合同关系,该案涉及《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和先合同义务问题。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前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这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即为先合同义务,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不管合同订立与否,只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尽管楚某尚未进入保龄球馆,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消费,但楚某来此的目的就是打保龄球,是一种欲与保龄球馆订立体育娱乐服务合同的要约行为。因此,楚某应认定为娱乐服务合同缔约的一方当事人。保龄球馆作为体育娱乐服务的提供者,先合同义务包括应谨慎、小心的照顾顾客,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地保护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保龄球馆明知下雪天台阶会积雪,如果不及时清理积雪或者采取其他防滑措施,极有可能造成顾客滑倒。该保龄球馆既无警示标志,也无保护措施,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和义务,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故应对楚某的摔伤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二
食客就餐被打伤 餐厅经营者要担责
消费者朱某等人来到某餐馆就餐过程中,与邻桌的客人突然发生斗殴,致朱某左腹部受伤。其间,餐馆老板陈某既未上前制止,也未及时报警,导致肇事者张某逃脱。朱某以陈某本身负有过错为由,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在经营场所被第三人侵权,经营者是否要承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所、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沈阳中院法官表示,陈某作为餐馆老板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附有必要的保护义务。所谓必要,即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这种义务表现为在装备设施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工作人员应当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当发生第三人侵权时,工作人员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迅速报警、积极救助的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经营者如未尽到上述必要安全保障义务的,即构成侵权。经营者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后,如果发现真正的行为人,仍有权向该行为人追偿,以补偿自己的损失。
本案中,陈某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其以不作为的方式不予履行,未及时制止损害的发生,故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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