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规产生纠纷工商介入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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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8月,消费者刘先生在延安市宝塔区尹家沟居然之家订购装修房子的4万元材料(实木雕花套装门、装饰线条等各类材料)。货到安好后,在打扫卫生过程中,一块雕花脱落,发现套装门不是合同要求的实木雕花,而是贴花复合门,找经销商理论。刘先生觉得商家以次充好,认定受到消费“欺诈”,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遭到拒绝后,于是,刘先生向延安市工商局投诉,要求依法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延安市工商局受理投诉后,针对刘先生反映的情况展开调查:一是查验刘先生的订货票据及规格要求,票据上显示的内容与其表述的一致。二是到刘先生家中查看实物,也正与刘先生反映的相符,确实是贴花复合门。执法人员认定消费者投诉内容事实存在,前往宝塔区尹家沟居然之家市场找到经销商调查处理,但经销商以市面上实木雕花制作工艺复杂、大多按贴花工艺处理为由不予赔偿。执法人员找来市场主办方和经营者反复进行沟通,最终以经营者向消费者支付1.5万元赔偿金,将脱落的雕花处理好达成和解。
【案件评析】
所谓“合同违约”,是指合同双方在行为发生前有事先约定,一方违反合同将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行为方式。构成“合同违约”。应具备以下几个特征:1、行为发生前有事先约定;2、一方有违反合同内容的客观事实存在;3、违约者的行为是故意行为。本案中消费者刘先生在购买装修材料(实木雕花套装门)前向经营者交纳有一定数量的预定金(1万元),经营者向消费者开据有材料清单,并注明要求(实木雕花套装门),双方形成合同事实;经销商在经营过程中没有按要求供货,形成了违约事实;同时经销商不履行合同,以制作工艺复杂为由,以复合门贴花当实木雕花套装门,以次充好,是一种欺诈行为。因此,经销商在经营过程中违约行为是一种合同欺诈行为。同时,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在合同签订前,将合同的条款尽可能明细,以免发生纠纷后有据可查。
案例提供:延安市工商局消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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