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蒙骗讲歪理 假借新《消法》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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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今年五一节期间,消费者付女士到西城区消协投诉,称其于2014年3月17日在北京某商场购买了一款知名品牌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4176元。回家使用时,她发现根本无法打开单位网页,于是要求商家退货,遭到商家拒绝,投诉到消协要求退货。
【调解结果】
接到投诉后,西城区消协与该平板电脑经销商取得联系,请其派人来解决投诉。该平板电脑经销商负责人一进消协,就虚张声势的嚷嚷说:“新《消法》我学了,这种情况应是不退不换的。”听到该人如此嚣张,连蒙带诈的行为,消协工作人员与双方人员共同学习了新《消法》,将新《消法》的条款给她讲解。通过学习,该负责人嚣张气焰没了,但是无赖的一面又出现了,她自持消协是外行,对产品性能知之甚少,又是在消协一通歪理邪说,并信誓旦旦地说此机无问题,是能够在付女士单位上网的,如果非说不能在单位上网,可以到厂家鉴定中心去鉴定。同时还将去鉴定手续交给了消费者。
几天后,付女士打电话说鉴定结果出来了,鉴定上说该机不具备在其单位上网的功能。消协只好又约双方进行调解,该负责人声称没时间不来。
问题出现了僵局,怎么办?关键时就需要领导的支持,工作人员立即向部门领导作了汇报,得到领导的支持,工作人员与消费者一起来到商场,找商场客服经理进行解决问题。商场客服经理也很无奈,说平板电脑经销商是租赁单位,商场说的她们也不听,实在没办法,客服经理又给商场的负责人打电话,请他来处理。
商场负责人来后,大家在商场的客服办公室解决投诉,该平板电脑经销商负责人仍然花样百出,百般抵赖,就是一句话,该机没问题不能退。看到这种问题,商场负责人当即作出承诺:保证给与解决,让消费者满意。
几天后,商场客服经理来电话,让消费者将平板电脑送到商场客服部,同时将银行卡号告知商场(刷卡购物),至此,这起消费者投诉才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消费者购买的平板电脑不具备在单位上网的功能,而销售者在其购买时并未进行告知,销售者的行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关于“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同时,《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销售者隐瞒商品真实性能销售,违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消费者就商品性能与宣传不符而提出退货请求时,销售者理所应当进行退货。
西城区消协了解事实、组织鉴定、并积极调解要求退货的行为既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打击了销售者的嚣张气焰。
来源:西城区消协
今年五一节期间,消费者付女士到西城区消协投诉,称其于2014年3月17日在北京某商场购买了一款知名品牌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4176元。回家使用时,她发现根本无法打开单位网页,于是要求商家退货,遭到商家拒绝,投诉到消协要求退货。
【调解结果】
接到投诉后,西城区消协与该平板电脑经销商取得联系,请其派人来解决投诉。该平板电脑经销商负责人一进消协,就虚张声势的嚷嚷说:“新《消法》我学了,这种情况应是不退不换的。”听到该人如此嚣张,连蒙带诈的行为,消协工作人员与双方人员共同学习了新《消法》,将新《消法》的条款给她讲解。通过学习,该负责人嚣张气焰没了,但是无赖的一面又出现了,她自持消协是外行,对产品性能知之甚少,又是在消协一通歪理邪说,并信誓旦旦地说此机无问题,是能够在付女士单位上网的,如果非说不能在单位上网,可以到厂家鉴定中心去鉴定。同时还将去鉴定手续交给了消费者。
几天后,付女士打电话说鉴定结果出来了,鉴定上说该机不具备在其单位上网的功能。消协只好又约双方进行调解,该负责人声称没时间不来。
问题出现了僵局,怎么办?关键时就需要领导的支持,工作人员立即向部门领导作了汇报,得到领导的支持,工作人员与消费者一起来到商场,找商场客服经理进行解决问题。商场客服经理也很无奈,说平板电脑经销商是租赁单位,商场说的她们也不听,实在没办法,客服经理又给商场的负责人打电话,请他来处理。
商场负责人来后,大家在商场的客服办公室解决投诉,该平板电脑经销商负责人仍然花样百出,百般抵赖,就是一句话,该机没问题不能退。看到这种问题,商场负责人当即作出承诺:保证给与解决,让消费者满意。
几天后,商场客服经理来电话,让消费者将平板电脑送到商场客服部,同时将银行卡号告知商场(刷卡购物),至此,这起消费者投诉才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消费者购买的平板电脑不具备在单位上网的功能,而销售者在其购买时并未进行告知,销售者的行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关于“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同时,《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销售者隐瞒商品真实性能销售,违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消费者就商品性能与宣传不符而提出退货请求时,销售者理所应当进行退货。
西城区消协了解事实、组织鉴定、并积极调解要求退货的行为既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打击了销售者的嚣张气焰。
来源:西城区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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