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购买螃蟹券无故不发货-利来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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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买螃蟹券无故不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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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陕西省消保委 发布时间:2015-12-11 10:13:10
案例简介
消费者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站购买了螃蟹券,网站约定“截止日期2014年12月31日前,可通过蟹劵兑换码兑换大闸蟹”。实际消费者于2014年10月9日到该公司网站兑换时,网站提示“兑换码错误”。消费者要求商家退款,对方无故拒绝。消费者投诉到平谷区消协。
调解结果
平谷区消协接到投诉后,通过网络和查号台积极查找该公司利来app的联系方式,并就非现场购物事宜相关法律法条予以普及,最后,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联系快递商品事宜,并于一周内尽快发货。消费者同意。
案例评析
消费者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站购买蟹券,按约定支付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之规定,其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质量合格的商品。同时,经营者提供商品,应根据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三包”责任,即包修、包换、包退,且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消费者购买蟹券后,在该网站办理发货,结果该网站显示验证码错误,消费者能够提供蟹券原始购买凭证,以及蟹券网上购买记录,然而蟹券提交过程中反复出现验证码问题,消费者致电网站要求退款,网站认为自己是提供了销售平台,蟹券是商家自己所为,所以不予办理。
根据《消法》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利来app的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利来国际app的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利来app的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经营者面对证据,以及消协人员所列出的新消法有关非现场购物的相关条款,终于同意为消费者催办蟹券发货通知,并承诺一定期限如果未发货,直接退款给消费者。
来源:平谷区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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